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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成都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成都市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成都市有关要求;拟订地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储备、管理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并实施空间规划体系。负责衔接协调相关规划,推动实施“多规合一”和“一张蓝图”;负责组织编制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组织或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制定相关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执行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做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落实城乡规划用途管控制度;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的重大工程;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和实施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按照职能职责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检查、指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组织、指导、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地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资源利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业权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和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利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编制森林、草原、湿地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地、草原、湿地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各类公益林保护、商品林培育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草原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指导国有林场分类经营;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编制林业专项规划;指导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发展;负责古树名木的鉴定和保护,指导园林绿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依法对其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地质公园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地)、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科技与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档案的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八)负责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违法案件。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规划,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在农田整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有关农用地整治工作,协助完成农田整治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田整治方面的工作。

2.在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工作的统一组织、技术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市农业农村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或专项规划编制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统筹推进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工作,承担技术指导和协调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及跨区域乡村规划,承担特色镇规划技术审查工作;负责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实施监督工作;参与市级乡村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工作。

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据镇乡(街道)、村(社区)规划开展乡村产业发展规划、乡村基础设施、乡村生态环境规划、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古镇、古村落、古民居和古树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3.在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预警体系。市经科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4.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和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一般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发改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编制,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制度;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在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的调查、确权登记、评价和监测工作。市水务局负责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6.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建局牵头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协作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监督保护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相关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

7.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市综合执法局后,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不变,继续履行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监测、违法行为发现等行政管理职能;市综合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出具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或者进行鉴定、认定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结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8.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市平天局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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